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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事會會議組織管理辦法
- 分類:綜合管理
- 作者:
- 來源:
- 發布時間:2019-03-27 11:15
- 訪問量:
【概要描述】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中關村科創智慧軍工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(以下簡稱聯盟)管理,提高聯盟決策效率,根據聯盟章程,制定本辦法。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聯盟理事會會議、常務理事會會議(以下統稱會議)。第三條 會議組織管理遵循“依法、民主、嚴肅、高效”原則。第四條 會議議事限于聯盟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。第五條 會議資料、決策過程和結果均屬工作秘密,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泄露。第六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會議合規性和參
理事會會議組織管理辦法
【概要描述】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中關村科創智慧軍工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(以下簡稱聯盟)管理,提高聯盟決策效率,根據聯盟章程,制定本辦法。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聯盟理事會會議、常務理事會會議(以下統稱會議)。第三條 會議組織管理遵循“依法、民主、嚴肅、高效”原則。第四條 會議議事限于聯盟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。第五條 會議資料、決策過程和結果均屬工作秘密,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泄露。第六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會議合規性和參
- 分類:綜合管理
- 作者:
- 來源:
- 發布時間:2019-03-27 11:15
- 訪問量: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中關村科創智慧軍工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(以下簡稱聯盟)管理,提高聯盟決策效率,根據聯盟章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聯盟理事會會議、常務理事會會議(以下統稱會議)。
第三條 會議組織管理遵循“依法、民主、嚴肅、高效”原則。
第四條 會議議事限于聯盟章程規定的職責范圍。
第五條 會議資料、決策過程和結果均屬工作秘密,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泄露。
第六條 監事會負責監督會議合規性和參會人員紀律。
第二章會議籌備
第七條 會議由理事長或常務副理事長召集,召集人負責組織會議籌備工作。
第八條 出席理事會會議人員包括:
(一)理事會成員。理事長、常務副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。
(二)監事會至少1名成員。
第九條 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人員包括:
(一)常務理事會成員。
(二)監事會至少1名成員。
第十條 會議召集人決定列席會議人員,列席人員范圍:
(一)理事會成員、秘書長、常務副秘書長、副秘書長;
(二)榮譽職務人員、相關會員單位代表;
(三)相關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負責人;
(四)其他相關人員。
第十一條 經會議召集人同意,可以聯盟名義邀請黨政機關、社會團體領導及相關工作人員作為貴賓參加會議。
第十二條 會議議題和相關材料應當在會前向監事會報告。
第十三條 會議議題應當在會前與出席會議人員充分溝通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成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;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向會議召集人請假,并書面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會議,代理人只能在其書面明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。委托書(原件或傳真件、影印件)最遲于會議召開前2日提交,監事會委派監事審查其有效性。
第三章議事程序和規則
第十五條 會議主持人由召集人擔任,或由召集人在常務理事會成員范圍內指定人員擔任。
第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前清點出席會議人數,并將無關人員清出會場。
第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時通報出席會議人數情況,確認符合聯盟章程規定條件后,方可召開。
第十八條 議題提交表決前,應當由主持人或相關人員對議題進行報告或說明,并聽取參會人員意見。參會人員發言應當言簡意賅、態度和氣,發言順序、時長聽從會議主持人安排。
第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、榮譽職務人員不參與會議表決,但可發表意見,并就表決程序、內容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質詢和建議。
第二十條 議題表決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方式,法律法規、聯盟章程和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。無記名投票采取一人一票制。
第二十一條 投票表決過程一般包括:
(一)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表決辦法(草案);
(二)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監票人名單;
(三)宣布計票人員名單;
(四)監票人員清點人數、檢查票箱,加貼封條或落鎖;
(五)計票人員領發選票,監票人員報告領發選票情況;
(六)主持人講解選票填寫方法和注意事項;
(七)有表決資格人員填寫選票,依次投票(監計票人員、主持人先投,其他人員再投);
(八)監計票人員清點、報告票數;
(九)計票人員在監票人監督下計票;
(十)監票人報告計票結果;
(十一)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。
第二十二條 大會應當研究并以舉手表決形式通過會議紀要,會議紀要由理事長(或常務副理事長)和監事長(或副監事長)簽字后生效。
第二十三條 會議紀要、表決票、通過的重要文件、照片等應當及時歸檔,留存時間不少于3年。
第四章罰則
第二十四條 理事、常務理事1個自然年度內2次以上不到會的,理事長(或常務副理事長)有權通報監事會,提請罷免其職務。
第二十五條 對于干擾會議議程的人員,主持人警告1次無效后,應當將其驅離會場。情節嚴重的,由理事長(或常務副理事長)商監事長(或出席會議的監事),采取以下措施:
(一)對于聯盟會員單位代表,提請會議表決取消該單位會員資格;
(二)對于聯盟選舉產生的任職人員和榮譽職務人員,提請相關會議表決罷免其職務;
(三)對于聯盟相關機構任命或聘用人員,提請會議表決責成相關機構罷免其職務或解除與其聘用關系。
第二十六條 出席會議人員故意捏造、歪曲事實或隱瞞重要情況,誤導會議決策,導致嚴重后果的,聯盟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。
第二十七條 未經會議召集人同意,泄露會議資料、決策過程和結果的,按以下方式處理:
(一)未造成負面影響的,對泄密人予以警告;
(二)造成負面影響的,由泄密人承擔全部責任;
(三)造成重大損失的,依法追究泄密人法律責任。
(四)對于情節較為嚴重或2次以上警告不改的,取消泄密人一定時期參會資格,提請罷免其在聯盟內職務,或責成相關機構解除聘用關系。
第五章附則
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28日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之日起實施。
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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